驗收范圍:
同消防設計審核范圍。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驗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等消防法規;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
申報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驗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應當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管轄分工市(州)支隊負責市(州)發展改革委(計委)立項、備案的建設工程項目消防行政許可辦理,依法不需要立項、備案的建設工程項目的管轄權限劃分由各市(州)支隊制定;
各縣(市、區)消防大隊(科)負責轄區內除支隊管轄項目以外的所有建設工程項目的消防行政許可辦理。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